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以下情形下的人不享有继承权:
1.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;
2.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;
3. 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;
4. 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的;
5. 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变更或者撤回遗嘱,情节严重的。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继承人实施了上述行为,但在之后有悔改表现,并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重新将其列为继承人,那么该继承人可以不丧失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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